羅某珍與謝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21閱讀量:(1600)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4號

原告羅某珍,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qū)。

委托代理人谷洪濤,廣東華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龐喜仙,廣東華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委托代理人賀利祥,廣東一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英藝,廣東一粵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羅某珍訴被告謝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茹銳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洪濤,被告謝某紅的委托代理人賀利祥、黃英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2010年3月左右相識。2011年被告以投資需要借款為名共向原告借款967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將96700元交付給了被告。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還款。故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967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謝某紅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被告收到了96700元,但該款項是原告的還款。事實是2011年4月7日原告因投資無錢向被告借款。被告以刷卡形式代原告支付了96700元。此后,原告就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還款給被告,事情就此了結(jié)。原告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投資的公司自2013年起經(jīng)營不善,原告感覺收益受損,故將責任推到被告身上。被告認為,涉案款項是用于投資的,投資有風險,原告不能因投資發(fā)生損失就要求被告還款。此外,原告最后一筆轉(zhuǎn)賬記錄為2011年5月17日,到原告起訴之日,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4月18日、5月6日及5月17日,原告通過其尾號為2321的工商銀行賬戶分別轉(zhuǎn)賬39400元、8300元、25000元、24000元給被告。此后,原告因向被告追索款項未果,遂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訴。

訴訟中,原告因無法舉證證明涉案款項系借款,將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中的借款變更為不當?shù)美?。此后,原告承認,2011年4月,被告和案外人李景珍帶原告去香港玩。經(jīng)被告勸說,原告決定投資107100元到愛樂活國際有限公司。當時原告只有4萬多元,被告就代原告刷卡支付了剩余款項。原告投資該公司,被告可從公司獲得一萬多元的分紅。之后原告回到廣州,扣除了被告獲得的分紅款一萬多元之后,于2011年5月6日、17日向被告還款25000元和24000元。原告一直以為投資憑證上的名字是自己,結(jié)果在還款給被告之后,才發(fā)現(xiàn)最開始投資憑證上的名字是被告。原告還款給被告之后,公司才把名字從被告轉(zhuǎn)成原告。原告認為,投資憑證上最開始的名字是被告,被告欺騙了原告,被告應將款項25000元和24000元返還給原告,原告自己支付的4萬多元也要求被告還給原告。此外,被告介紹原告投資一個3D公司。據(jù)被告所述,該公司可以給投資人電子股,投資兩個月之后電子股就能翻倍并買賣,該項目不會賠錢,如果賠錢被告就把本金還給原告。原告表示自己不懂投資也不懂電腦操作。被告就要原告把錢給被告,由被告代原告操作。原告遂于2011年4月14日、18日轉(zhuǎn)賬39400元和8300元給被告,讓被告代其投資和操作。如果投資賺錢,由被告將收入交給原告。之后電子股一直不能買賣。原告認為,投資不關原告的事,原告將款項支付給了被告,則被告就應該還錢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其于2011年4月14日、4月18日、5月6日及5月17日合計轉(zhuǎn)賬96700元給被告,并提供了銀行明細記錄為證證實,被告對收到款項亦未提出異議,故對該事實本院予以認定。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款項是否有理。關于2011年5月6日、5月17日的25000元和24000元兩筆款項。原告在訴訟中承認,上述款項是其歸還被告代其支付的投資款,投資憑證現(xiàn)亦在原告名下。關于2011年4月14日、4月18日的39400元和8300元兩筆款項,根據(jù)原告的陳述,關于上述兩筆款項原被告雙方形成并非借款關系,而是委托投資關系?,F(xiàn)原告未舉證證明上述投資款購買的電子股不能買賣系被告過錯所致,或被告曾承諾過投資虧損就將款項返還給原告。因此,原告以借款和不當?shù)美麨橛梢蟊桓娣颠€款項967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09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茹銳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余 潔

書 記 員 盧穎琪

民間借貸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quán):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