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保祿與森琪文化藝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12-17閱讀量:(1686)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098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保祿,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森琪文化藝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永新路12157號。

法定代表人王冬,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麗,北京騰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莉,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

上訴人任保祿因與被上訴人森琪文化藝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89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高峙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弘、法官王錦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任保祿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任保祿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任保祿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 峙

代理審判員 張 弘

代理審判員 王錦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 雁

書 記 員 高 媛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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