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06閱讀量:(1978)
遼寧省遼陽市宏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遼宏民一初字第00101號
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向榮,遼寧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女。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由審判員沈玲玲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向榮、被告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購買了21107106快樂12彩票投注站(經(jīng)營地點在遼化龍澤小區(qū)B區(qū)07-3號網(wǎng)點)經(jīng)營福利彩票。2013年9月原告委托石某某代為銷售21107106快樂12彩票投注站的彩票,每月支付其1800元。同期還有另外一個人(王淑敏)也幫助原告銷售彩票。石某某負責銷售福利彩票,王淑敏則負責銷售體育彩票和刮刮樂即開型彩票。原告要求石某某和王淑敏二人在銷售彩票過程中概不賒賬,如發(fā)生彩民賒賬的情況,由打票人本人負責賠償。二人管理的彩票機銷售額當日結(jié)清。2014年10月5日晚上8點多,原告向二人收取當日彩票銷售款,被告石某某以向彩民李蘇權(quán)以賒欠方式銷售,而彩民李蘇權(quán)未能上交彩票銷售款為由未能向原告上交當日的彩票銷售款(當天被告石某某管理的那臺彩票機以賒賬的方式向彩民李蘇權(quán)銷售彩票為47,792.00元,兌獎額為18,200.00元,應向原告上交當日彩票銷售款29,592.00元),原告認為原告雇石某某委托其銷售彩票,并沒有授權(quán)其賒賬銷售,然而被告石某某違反雙方的不得賒賬銷售彩票的約定,私自將彩票以賒欠的方式銷售,造成了原告無法收回彩票銷售款,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jīng)濟損失29,552.00元,被告石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前石某某從王淑敏手中領(lǐng)取2,400.00元刮刮樂體育彩票,至今未能將2,400.00元銷售款上交原告。綜上所述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及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票銷售款31,95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石某某辯稱:我不同意支付原告說的31,952.00元,李蘇權(quán)給原告打的欠條,當時李蘇權(quán)購買彩票賒賬時原告在場,而且那時我已經(jīng)是下班時間,我拿了2,400.00元刮刮樂體育彩票,銷售款沒有給原告,是因為原告欠我工資2,100.00元,欠我返點錢一共168.00元,李蘇權(quán)賒賬是經(jīng)過原告同意的。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雇傭被告在其經(jīng)營的彩票站負責銷售福利彩票,雙方約定:彩票機每天的銷售款均于當日向原告結(jié)清,不允許彩民賒欠彩票款,原告每月給付被告工資1800.00元,刮刮樂彩票按銷售額4%給付提成工資,月總銷售額超過6萬元以上有1%的提成工資。2014年10月5日,被告向李蘇權(quán)銷售福利彩票,因李蘇權(quán)欠購買彩票款29,552.00元,被告對該筆彩票銷售款未向原告結(jié)清。之后李蘇權(quán)向被告出具欠條一份,寫明:“欠龍澤園B區(qū)07棟彩票站29963元(貳萬玖仟玖佰陸叁元)欠款人:李蘇權(quán)”。該欠條中371.00元彩票款已于2014年10月5日被告墊付給原告,剩余29,552.00元彩票款李蘇權(quán)未給付,該欠條原件現(xiàn)在原告處。另有2,400.00元刮刮樂彩票銷售款被告未給付原告。
上述事實通過原告提供的遼陽市彩票中心出具的證明、李蘇權(quán)的欠條、原告與被告的談話錄音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證明,本院審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負責為原告銷售彩票,原告給付被告相應的工資報酬,原、被告之間形成了明確的雇傭關(guān)系。本案中,原告在雇傭被告時已明確告知被告銷售彩票不允許賒欠彩票款,而且被告在李蘇權(quán)沒有給付相應的彩票款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彩票,以致原告當日的29,552.00元彩票款沒有收回,被告對此存在重大過失,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李蘇權(quán)已出具欠條,并寫明欠該彩票站彩票款,原告未收回的彩票款已轉(zhuǎn)化為對李蘇權(quán)的債權(quán),故原告的損失應待其向李蘇權(quán)主張該債權(quán)后的結(jié)果而確定,因該損失現(xiàn)無法確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9,552.00元彩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400.00元刮刮樂彩票款的訴訟請求,被告認可其未給付原告該彩票銷售款,故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guān)于被告提出原告未給付其工資款2,100.00元及工資提成款168.00元一事,被告應另行向原告主張,本案不予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一款、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彩票銷售款2,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8元(原告張某某預交),減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76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沈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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