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與上官某、官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695)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弋民初字第733號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吳志鋼,江西華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官某。

委托代理人汪國世,江西盛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官某。

原告胡某與被告上官某、官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賴海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志鋼、被告上官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汪國世、被告官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與被告上官某按農(nóng)村風俗舉辦訂婚儀式后,因雙方不能共同生活,所簽訂的退婚協(xié)議,就被告上官某應返還的彩禮進行的約定,該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未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上官某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上官某在簽訂協(xié)議后,分別返還的現(xiàn)金46000元和價值25700元金首飾,應在協(xié)議約定的金額內予以扣減。由于,原告在與被告上官某簽訂協(xié)議時,被告官某只是作為證明人簽名,并不是協(xié)議的當事人,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官某承擔相應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上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胡某彩禮116300元(142000元-2570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對被告官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40元,減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284元,由被告上官某負擔1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海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廖榮祥

婚姻家庭  律師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