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歐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294)

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栗民赤初字第599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上栗縣人。

委托代理人鐘鵬程,江西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陽某某,男,漢族,上栗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懇,江西鴻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易建軍適應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鵬程、被告歐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歐陽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雙方在一致同意借款延期后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quán)利,經(jīng)原告催討后,被告拒不歸還借款,顯屬違約,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歐陽某某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有擔保人的情形下,原告選擇向借款人即本案被告歐陽某某主張權(quán)利,系其對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的自行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利率,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條上約定借款利息按2.5%月利率計付,違反了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超過限度的利率應不予保護,本院予以調(diào)整。但是,在訴訟前已經(jīng)自愿給付原告超過約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本院不予干涉。即便被告庭審時提出異議,亦不能折抵本金或者收繳,因此,被告歐陽某某主張其已經(jīng)支付的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四倍部分應予抵扣本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歐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以30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被告歐陽某某負擔50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1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叁份,上訴于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向該院(收款單位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萍鄉(xiāng)市城北支行,賬號304101040003xxx)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判決生效之日,權(quán)利人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員 易建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代書記員 柳 露

債務糾紛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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