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邱某訴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410)
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隆民一初字第1440號
原告邱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隆回縣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何剛,湖南志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隆回縣人,農(nóng)民。
原告邱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春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陸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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