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李某某、泰安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19閱讀量:(1890)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岱民初字第1313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濱,山東宇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泰安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經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泰安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5月18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到2014年6月18日前歸還,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某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利息,并以無力償還為由拒不歸還借款本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李某某因購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此筆借款由當時被告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擔保并加蓋公章確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期限自借款之日起2年,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014年10月6日,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證實其與原告在2014年5月1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1200000元,原告已于2014年5月21日通過王斌的農行帳戶:62×××19打入許斌農行賬戶:62×××70伍拾萬元整,打入李中新農行帳戶:62×××72叁拾柒萬元整,打入崔廣新農行帳戶:62×××60貳拾萬元整,以上共計壹佰零柒萬元整,另外原告當日以現金形式支付壹拾叁萬元整,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也已經收到了以上借款共計120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李某某只支付了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借款本金未付,被告某某公司也未履行擔保義務。為此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訴來本院。
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成立,期間公司的名稱及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等多次進行了變更,其中2012年8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宋娟變更為被告李某某,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同時為該公司持股比例為70%的股東。2014年7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李某某變更為陳善銀,其持有的70%股份也轉讓給陳善銀。2014年10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陳善銀變更為任某某。2014年5月18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時,時任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借款合同、說明、銀行打款記錄、工商登記材料、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證實,因兩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均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通過銀行轉帳與支付現金的形式將1200000元借款支付給被告李某某,對此被告李某某也書面予以確認,合同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付,對以上事實本院也均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后的利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為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時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被告某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雖然公司在被告李某某借款期間進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但仍應按合同約定對被告李某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追償。原告要求的利息損失,要求從借款到期之日即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書面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現原告的請求不超過合同約定,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也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20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利息損失(以12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以上一至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泰安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20600元,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松濤
審 判 員 柴樹棟
人民陪審員 劉傳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畢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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