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李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564)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山民初字第646號
原告:劉某某,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特別授權代理),棗莊山亭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秦陸路,山東金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延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陸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7月18日早上,原告到小北莊村西山摘松籽,被告故意找茬,稱原告摘了被告家的松籽,兩人發(fā)生爭吵并相互廝打。被告將原告兩顆門牙砸掉,左腿外側砍傷,并致原告右手掌骨折。原告?zhèn)蟮綏椙f市立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529元、誤工費15120元、護理費819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400元、復印費100元、牙齒修復費用11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10元,共計47749.85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受傷是否為被告所致,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被告不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本案屬雙方互毆,如果判決被告承擔責任,應酌情考慮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事發(fā)當日早上8時左右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互相廝打,原告在此過程中受傷,并于當日12時到醫(yī)院就治。經(jīng)醫(yī)院診治及鑒定機構鑒定,原告頭外傷,左下中切牙、側切牙外傷性缺失、右手第2、5掌骨裂紋狀不全骨折,左小腿砍傷客觀存在,可以合理排除其自傷的可能性,原告的損傷應認定為系其在與被告相互廝打中所致,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因瑣事而起,雙方未能克制情緒,采取理智的方式解決問題,致使原告受傷,原告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后果承擔20%的責任,被告承擔80%的責任。對于被告的此項辯解,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損失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出反訴,對其要求抵扣醫(yī)療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損失的醫(yī)療費10529.85元、誤工費1512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4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10元、牙齒修復費用11200元,以上合計38759.8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80%,即31007.8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74元,被告李某某負擔3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延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畢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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