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李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564)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山民初字第646號

原告:劉某某,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特別授權代理),棗莊山亭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秦陸路,山東金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延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陸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7月18日早上,原告到小北莊村西山摘松籽,被告故意找茬,稱原告摘了被告家的松籽,兩人發(fā)生爭吵并相互廝打。被告將原告兩顆門牙砸掉,左腿外側砍傷,并致原告右手掌骨折。原告?zhèn)蟮綏椙f市立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529元、誤工費15120元、護理費819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400元、復印費100元、牙齒修復費用11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10元,共計47749.85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受傷是否為被告所致,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被告不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本案屬雙方互毆,如果判決被告承擔責任,應酌情考慮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事發(fā)當日早上8時左右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互相廝打,原告在此過程中受傷,并于當日12時到醫(yī)院就治。經(jīng)醫(yī)院診治及鑒定機構鑒定,原告頭外傷,左下中切牙、側切牙外傷性缺失、右手第2、5掌骨裂紋狀不全骨折,左小腿砍傷客觀存在,可以合理排除其自傷的可能性,原告的損傷應認定為系其在與被告相互廝打中所致,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因瑣事而起,雙方未能克制情緒,采取理智的方式解決問題,致使原告受傷,原告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后果承擔20%的責任,被告承擔80%的責任。對于被告的此項辯解,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損失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出反訴,對其要求抵扣醫(yī)療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損失的醫(yī)療費10529.85元、誤工費1512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4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10元、牙齒修復費用11200元,以上合計38759.8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80%,即31007.8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74元,被告李某某負擔3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延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畢玉冬

人身損害  律師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