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520)
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莘民一初字第775號
原告常某某,男,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羅自強,河南省南樂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法務部部長。
被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法務部部長。
被告陳某某,男。
被告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馮銳,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被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羅自強、常某某,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陳某某,被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某某訴稱,2013年冬,原告受雇于被告孟某某、陳某某、谷某某,在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建的莘縣伊園新村老年公寓2號樓工地做木工活。12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被安排在2號樓工地三層頂部支架合子板時,摔到二層樓下受傷,后被送往莘縣中醫(yī)院治療。住院30天,鑒定為八級傷殘。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178632元。
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將涉案工程承包給了孟某某項目部,并對孟某某項目部的所屬人員就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了教育。我們平時也經(jīng)常對工程安全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原告摔傷與我公司沒有關系,我們沒有賠償義務。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求。
被告孟某某辯稱,孟某某項目部已將工程的清包工承包給了陳某某施工隊,并同陳某某及其所屬的班組長簽訂了項目部管理辦法和措施。明確要求進入工地的現(xiàn)場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系上安全帶。高空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要求佩帶安全帶。孟某某項目部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原告摔傷與孟某某沒有關系,孟某某不應當承擔賠償義務。請依法駁回原告對孟某某的訴求。
被告陳某某辯稱,我與谷某某之間不存在分包關系,而是雙方對承包價格協(xié)商好后,由我為代表與孟某某簽訂合同。谷某某所承包的分項與我承包的分項內(nèi)容不同、價格不同。谷某某使用的人員及發(fā)放的工資與我沒有關系,原告訴稱受雇于陳某某是錯誤的。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的訴求。
被告谷某某辯稱,1、本次事故發(fā)生是由于原告違規(guī)操作造成的,在現(xiàn)場有安全帶及架板的情況下,原告不予使用,僅腳踩兩根木方進行施工,從而發(fā)生了不該發(fā)生的事故。因此,原告應自行承擔其損害責任。2、原告雖然是答辯人的雇工,但我對事故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事故發(fā)生后,我向原告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及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用。因此,對于原告的其他損失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答辯人的工程不是分包陳某某的,而是承包的孟某某或立方公司的。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莘縣伊園新村老年公寓1#、2#樓承建工程后,將該工程承包給了被告孟某某,孟某某系該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使用該公司建筑安裝資質(zhì),并向該公司繳納管理費。孟某某承包工程后,把其中的木工工程通過被告陳某某承包給了被告谷某某,谷某某沒有相關資質(zhì)。后谷某某雇傭原告常某某等人進行施工。2013年12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被安排在2號樓工地三層頂部支架合子板時,未系安全帶,由于橫木承重斷裂,原告被摔到二層樓下受傷,后被送往莘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T12L1椎體壓縮性骨折,2014年1月14日出院,住院30天,醫(yī)療費33900.43元,該費用被告谷某某已支付。除此之外,被告谷某某給付原告現(xiàn)金3000元。2014年3月25日,濮陽正大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為八級傷殘。對此,被告谷某某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我院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冗M行了司法鑒定,2014年7月23日,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做出鑒定意見:傷者常某某因摔傷致第12胸椎和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已行切開復位內(nèi)固定術后。經(jīng)治療,目前傷者腰痛并活動受限。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屬于八級傷殘。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112天,住院期間屬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2人護理,出院后屬于部分護理依賴程度,1人護理。二次手術費7000元左右,二次手術時誤工時間30天,護理時間20天,營養(yǎng)時間20天,屬于部分護理依賴程度,1人護理。
另查明,原告之父常某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河南省南樂縣谷金樓鄉(xiāng)前岳連村東街人,住本村。原告之母宋占香,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河南省南樂縣谷金樓鄉(xiāng)前岳連村東街人,住本村。原告未提供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jù)。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病歷、醫(yī)療費單據(jù)、濮陽正大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常住人口登記卡、調(diào)查筆錄、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谷某某雇傭原告常某某從事勞務活動,二者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笫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已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谷某某作為雇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原告常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勞務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所受傷害負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以承擔20%為宜。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莘縣伊園新村老年公寓1#、2#樓承建工程后,將該工程承包給被告孟某某,孟某某使用該公司建筑安裝資質(zhì),并向該公司繳納管理費。孟某某承包工程后,把其中的木工工程通過被告陳某某承包給被告谷某某,谷某某沒有相關資質(zh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孟某某系該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其行為屬職務行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某與被告谷某某不是分包關系,所以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參照2014年我省統(tǒng)計數(shù)字標準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損失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33900.43元;誤工費(120+30)天×110.96元/天=16644元;護理費30天×110.96元/天/人×2人×80%+(112+20-30)天×110.96元/天/人×1人×40%=9853.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天×30元/天=900元;營養(yǎng)費20天×20元/天=400元;殘疾賠償金20年×10620元/年×30℅=6372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以上共計136417.68元。原告父母年齡均未超過60周歲,未喪失勞動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谷某某賠償原告常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36417.68元×80%=109134.14元(其中被告谷某某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33900.43元,給付原告現(xiàn)金3000元從賠償額中去除)。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其余損失原告自行負擔。
二、駁回原告常某某對被告孟某某和被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73元,原告負擔1390元,被告谷某某負擔24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憲廣
人民陪審員 謝風景
人民陪審員 趙玉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郭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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