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某與史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10閱讀量:(1979)
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濟高新區(qū)民初字第1197號
原告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濟寧市高新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別授權),濟寧高新區(qū)王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魏廣存(特別授權),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史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起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艷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某某、魏廣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系兄弟關系,因村里拆遷,對于原被告母親的房屋等財產分配進行了約定,約定母親的個人財產雙方各一半。現(xiàn)在被告已經把賬結清,但是被告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給付原告錢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請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房款及各項補償款483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史某某辯稱,一是本案中原告沒有遭受損失,被告也未得到利益,故不成立不當?shù)美?;二是原告不具有不當?shù)美闹黧w資格,應該駁回其起訴;三是本案原被告母親已經撤銷對原告的贈與,雙方已經不存在爭議標的物,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史某某與被告史某某系兄弟關系。原被告之父已去世多年,原被告之母趙某的戶口登記在以被告史某某為戶主的戶籍名下。2014年7月原被告所在村進行房屋拆遷,同年8月25日原被告及其母親三方簽訂協(xié)議,趙某本次拆遷所應分得房屋歸被告史某某所有,史某某將所得房屋折款分給原告一半,母親趙某其他補償款原被告一人一半。后該村實施拆遷,原被告之母趙某個人應分得房屋45平方、儲藏室4平方已分在被告名下,另外趙某還應分得房屋補償款30000元、房屋租賃費3120元、搬家費300元、獎金5600元,以上趙某應得現(xiàn)金補償共計39020元已由被告史某某領取。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協(xié)議約定給付其母親拆遷補償房屋折款及各項補償款的一半共計48300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起訴來院。
另查明,原被告同意房屋每平方折款1200元,儲藏室每平方折款9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協(xié)議書、村委會證明、被告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原被告之母趙某的證言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與其母親趙某簽訂協(xié)議,三方同意將趙某名下所得房屋及儲藏室歸被告所有,房屋折價款由被告給付原告一半,并將其母名下所分得的各項拆遷補償款分給原告一半,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F(xiàn)被告已將趙某所分房屋及儲藏室占有,并領取了母親名下所分得的各項拆遷補償款,故被告應按協(xié)議約定將房屋折價款(45×1200+4×900)57600元、拆遷補償款39020元的一半即48310支付給原告,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483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占有原告應分得的房屋折價款及賠償款的一半,導致原告受到財產損失,其占有的事實構成不當?shù)美?,被告辯稱構不成不當?shù)美拇疝q意見不能成立。原被告之母趙某在本院開庭時再次證明2014年8月25日簽訂的協(xié)議有效,故對被告辯稱中原告不具有不當?shù)美闹黧w資格、原被告母親已經撤銷對原告的贈與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及各項補償款共計4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8元由被告史某某負擔。(原告已墊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艷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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