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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西民再終字第0002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陜西某某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陜西聯(lián)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陜西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楊虹,陜西簡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西安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惠民,陜西延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寧,陜西延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陜西某某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陜西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西安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09)西民四終字第03號民事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陜立民申字第00293、00483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治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奇,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楊虹,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惠民、孫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所涉位于西安市未央區(qū)大白楊東村2680.60平方米的土地經西安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公告納入城市綜合改造區(qū),自2006年6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該區(qū)域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并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立項、規(guī)劃、用地等審批手續(xù)。某某公司競拍所得上述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因此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其與拍賣人某某公司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根本合同利益已不能實現,故某某公司要求解除與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轉讓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之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某某公司亦有權要求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返還收取的傭金、轉讓款及收取轉讓款期間產生的相應孳息。由于政府部門早在2006年6月22日于西安晚報上發(fā)布公告,告知納入城市綜合改造區(qū)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并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立項、規(guī)劃、用地等審批手續(xù)之規(guī)定,并于2007年7月在西安晚報上再次公告強調這一規(guī)定,而本案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協(xié)議于2007年12月才簽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對此均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違規(guī)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拍賣,故某某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相關協(xié)議應予解除,三方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均存在過錯,某某公司應自行承擔除一半評估費及稅金以外的損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應返還占用某某公司轉讓款期間產生的相應孳息。由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的委托拍賣合同中約定,如確因委托人原因無法過戶,則委托人應自動退回所有已收價款,并承擔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故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返還某某公司支付的土地轉讓價款時應將相應的銀行存款利息同時返還某某公司較為合理。至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支付土地轉讓價款自支付之日起的銀行貸款利息沒有依據。本院二審判決解除拍賣成交確認書及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判決某某公司返還300萬元轉讓款、判決某某公司返還傭金132000元及下余轉讓款140萬元并無不當。唯判決返還傭金的孳息及轉讓款的孳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不當,應予更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本院(2009)西民四終字第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維持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六、七項;
二、維持本院(2009)西民四終字第03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陜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西安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評估費及稅金損失43470.5元。上述款項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處理;
三、撤銷本院(2009)西民四終字第0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四、維持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某某公司拍賣傭金132000元。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辦理;
五、維持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某公司返還轉讓費3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返還該款的利息(時間自2007年12月2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辦理;
六、維持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某公司返還轉讓款14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返還該款的利息(時間自2007年12月2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辦理。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60748元(某某公司預交55148元,某某公司預交560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55000元,某某公司負擔1600元,某某公司負擔414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炎
審判員劉漢定
審判員王笑天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周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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