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20閱讀量:(1576)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一終字第012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譚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原審被告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
原審被告譚某某,陜西科技大學學生。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
原審被告譚某某,西安市第某某中學學生。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
上訴人譚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向某、原審被告徐某、譚某某、譚某某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5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譚某某及譚某某與原審被告徐某、譚某某、譚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蘇小軍、張某某,被上訴人向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向某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其與譚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徐某系譚某某之母,譚某某、譚某某系其與譚某某的子女。2009年5月26日其與譚某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離婚。2011年7月份,向某與譚某某所在的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堡進行城中村改造。其與譚某某所有的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堡53號被依法拆遷,共安置住房面積380平方米,每人至少65平方米住房面積。其也屬于安置人口。安置房馬上分發(fā)到戶,其找譚某某協(xié)商,但被譚某某拒絕。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堡53號拆遷安置住房380平方米中65平方米歸其所有,本案訴訟費由譚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向某戶籍在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街道某某堡村,系該村合法村民,某某堡村進行城中村拆遷改造,按照《某某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相關規(guī)定,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譚某某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中,包括有向某作為村民應享有的安置房屋份額。向某與譚某某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子女譚某某、譚某某由男方撫養(yǎng)女方每月不提供生活費,房子(某某堡53號)歸男方,現(xiàn)金歸女方(現(xiàn)金貳拾萬已付給女方),向某對譚某某原房屋并無財產權利,故向某在取得西安市未央?yún)^(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譚某某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中65平方米住宅面積份額的所有權時,應給予譚某某相應補償。因譚某某原住房一、二層產權置換后安置房屋的面積滿足戶內人口人均65平方米的標準,故補償標準應當按照《某某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第二條第6項規(guī)定的貨幣安置即按應安置面積每平米2300元計算,65平方米共計應當補償房屋對價149500元。據(jù)此,原審判決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56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56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譚某某房屋對價5.2萬元。”為: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譚某某房屋對價1495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7000元,向某已預交,由向某負擔2000元,由譚某某負擔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000元,譚某某已預交,由向某負擔2000元,由譚某某負擔5000元。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向某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琪
代理審判員 張安品
代理審判員 馬延環(huán)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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