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曹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17閱讀量:(1596)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魏北民初字第321號
原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許昌縣榆林鄉(xiāng)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丁永建,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許昌市某某大道39號。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許昌市某某街與某某街交叉口西南角。
代表人:屈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漢族,住許昌市某某街,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因與被告曹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被告曹某某,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4月11日10時20分,被告曹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王欣的豫K92679號轎車行駛至許昌市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時,與劉某某駕駛的豫KM5935號摩托車相撞,致使原告劉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曹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某的傷情經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豫K92679號轎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原告要求判決:1、被告曹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426.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yǎng)費1620元、誤工費9648元、護理費11456.64元、殘疾賠償金16950.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88.3元、交通費6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77029.71元;2、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曹某某辯稱:不屬于醫(yī)保范圍內的醫(yī)藥費我不承擔,其他的沒有意見。
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等不予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劉某某和被告曹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原告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被告曹某某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有被撫養(yǎng)人一人劉某某,2002年10月29日出生。2、保單2份,證明被告駕駛車輛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且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保險限額為200000元。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原、被告的責任,被告曹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4、醫(yī)療費票據4份,醫(yī)療費用總清單一份,每日費用清單5份,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共計30322.99元,原告住院54天。5、診斷證明、出院證一份,病歷一套,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6、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zhèn)闃嫵墒墏麣?,后續(xù)治療費需6000元。7、交通費票據62份,證明原告及親屬因原告住院治療花費交通費620元。
被告曹某某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沒有異議。
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第1、2、3、5、6組證據無異議。其中事故責任認定,曹某某負有主要責任,在超過交強險范圍內,我公司承擔70%的損失。第4組證據,檢查日期為2014年9月20日的發(fā)票金額,原告未提供相關的診斷證明來證明該金額與此次事故的相關性;對醫(yī)療費花費無異議,但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且由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總清單顯示,醫(yī)院收取治療費,床位費及醫(yī)療廢物處理費均按51天收取,可證明原告實際住院天數為51天。第7組證據原告訴求過高。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審核后認為:被告曹某某與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對原告的第1、2、3、5、6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第4組證據,其中2014年9月20日的金額為70元的醫(yī)療費發(fā)票,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與此次事故有關,本院不予認定,其他3份票據真實、合法,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提出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因未提供相關依據,不予采納;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提出住院天數為51天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出院證及病歷中出院記錄顯示,能夠確定原告出院時間為2014年6月1日,因此原告住院的天數為51天,而非54天,對其意見予以采納。原告第7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4月11日10時20分,被告曹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王欣的豫K92679號轎車行駛至許昌市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時,與劉某某駕駛的豫KM5935號摩托車相撞,致使原告劉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曹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某受傷當日被送至許昌市中心醫(yī)院進行救治,劉某某的傷情經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右側肩峰骨折,腦震蕩,劉某某住院51天,花費醫(yī)療費30252.99元,此款由被告曹某某先行墊付,劉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兒劉某某一人護理,劉某某無固定收入。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出院時,許昌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證上出院醫(yī)囑為:休息2-3個月(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陪護1人)。2014年9月22日經許昌重信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且需后期治療費6000元。劉某某為許昌縣榆林鄉(xiāng)某某村村民,有三個女兒,其中三女兒劉某某未成年,出生于2002年10月29日。劉某某及其女兒均為農村戶口。豫K92679號轎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豫K92679號轎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處分別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應在交強險120000元和商業(yè)三責險200000元的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有:1、醫(yī)療費,30252.99元+6000元(后續(xù)治療費)=36252.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51天,每天30元,為1530元;3、營養(yǎng)費,住院51天,每天30元,為1530元;4、誤工費,原告誤工時間從受傷之日計算到定殘前一日共計164天,原告要求誤工時間為144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請求按照2013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4457元標準計算誤工費為24457元÷365天×144天=964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5、護理費,護理人員劉某某無固定收入,參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9041元計算,護理時間原告住院51天,加上出院醫(yī)囑顯示出院后休息2-3個月和出院后陪護1人,出院后護理期限酌定為90天,護理費為29041元÷365天×141天=11218.57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zhèn)麣埑潭葹槭?,為農村居民,原告請求按照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475.34元的標準計算該項費用為16950.6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劉某某之女劉某某未成年,為被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年限為6年,原告請求按照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627.73元的標準計算,劉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5627.73元×6年×10%÷2=1688.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費,為62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和事故責任比例,本院確定為4000元。上述1-3項損失合計39312.99元,由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29312.99元由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因被告曹某某承擔的是主要責任,則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的上述三項損失的數額為29312.99元×70%=20519.09元。原告的第4-9項損失共計44125.55元,不超過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故此款由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賠償給原告。綜上所述,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應賠償原告的金額為10000元+20519.09元+44125.55元=74644.64元。因被告曹某某已為原告墊付了30252.99元,故被告某某財險許昌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的金額最終為44391.65元。被告曹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44391.65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2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816元,被告曹某某負擔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曉輝
人民陪審員 張玉改
人民陪審員 梁 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羅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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