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徐某與被上訴人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7-13閱讀量:(1868)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寧民終字第4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南京市建中中醫(yī)院醫(yī)生。
委托代理人田作立,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蘇德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5628**7-7,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qū)某某路218號2單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聯(lián)剛,北京市惠誠(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徐某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裝飾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作立、被上訴人某某裝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聯(lián)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上訴人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裝飾公司簽訂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后,某某裝飾公司進場進行了施工,徐某按約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雙方本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施工過程中,上訴人徐某單方要求減項,并在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情況下,收回案涉房屋鑰匙,要求某某裝飾公司停止施工,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上訴人存在過錯,其要求某某裝飾公司賠償租金損失及承擔違約金的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要求返還工程款的問題。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某某裝飾公司退場后,徐某另行裝修訴爭房屋,導致被上訴人實際工程量無法確認,且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的應得工程款項,應由徐某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上訴人主張返還工程款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元,由上訴人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飛鴿
代理審判員 涂 甫
代理審判員 付 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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