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與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24閱讀量:(1658)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保民三終字第1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興縣107某某街33號。

代表人韓某。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宏圖,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霞,被上訴人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冀F*****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白某某,該車在某某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被保險人均為白某某,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78800元。2013年4月25日,經白某某允許,鄧某駕駛該車在滿城縣縣城往易縣方向行駛過程中發(fā)生單方碰撞事故,造成冀F*****號小型轎車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鄧某向某某公司電話報險,某某公司于當天出險勘驗事故現場,在某某公司的網頁可查詢到冀F*****小型轎車出險記錄及理賠信息。

經該院委托,保定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冀F*****小轎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人民幣90000元,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

原審法院認為,白某某向某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雙方即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經該院委托保定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白某某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該車車損為90000元。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78800元且不計免賠率,該損失數額未超出賠償限額,某某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全額賠償。某某公司作為冀F*****號小轎車的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白某某賠償90000元。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白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90000元;二、駁回原告白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67元,原告白某某負擔199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負擔2068元。

宣判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稱,白某某的車輛損壞痕跡陳舊,系人為造成。本次事故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事實。請求依法改判。

白某某辨稱,一、我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某某公司在接到報案的當天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該公司見證了事故現場及損害情況,本次事故并非人為造成;二、事故造成的損失經由兩家公估機構公估,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的損失數額符合實際情況。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某公司主張白某某的車輛損壞痕跡陳舊,系人為造成,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7元,由上訴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興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房 勤

代理審判員  王寶智

代理審判員  李曉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牛育紅

保險  判決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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