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與袁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6-18閱讀量:(1545)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紅民一初字第255號

原告許某某,男,苗族,貴州省正安縣人。

委托代理人何德凱,貴州名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女,仡佬族,貴州省正安縣人。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羅文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原告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女許柔某歸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行承擔(dān);位于正安縣鳳儀鎮(zhèn)某某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庭某某單元某某棟某某樓某某號房歸被告所有,該房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被告承擔(dān)。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許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系對自己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許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員 羅文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袁晶晶

裁定書  律師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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