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03閱讀量:(2289)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400號

公訴機關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綽號:馬仔,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高要市,刑拘前暫住肇慶市端州區(qū),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肇慶市端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陳飛宇,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肇端檢刑訴(2014)3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麗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辯護人陳飛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和過了約一個星期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馬某某在肇慶市端州區(qū)百花園某某園門口“某某手機維修中心”分別各販賣100元分量的毒品冰毒給吸毒人員梁某某。

2014年7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肇慶市端州區(qū)某某路某某小區(qū)門口被抓獲,當場從其身上繳獲毒品二十二包(共凈重61.66克,經(jīng)司法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且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凈重61.66克,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稱:沒有販賣過毒品給梁某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份口供沒有看過,第二份口供是在吸食毒品后神智不清的情況下作出的。在身上繳獲的毒品是準備自己吸食的,應是非法持有,且毒品應作純度鑒定。

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如下: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理由如下:(1)被告人沒有向梁某某販賣過毒品。1、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穩(wěn)定,公安機關未保證被告人的休息,屬于疲勞訊問,對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不予任何。庭審中,被告人供述沒有向梁某某販賣毒品。2、梁某某的口供是孤證,存在諸多疑點,其沒有出庭作證。且公安機關未提供兩人的通話記錄,證明其向被告人購買二次毒品的供述虛假。(2)公訴機關指證被告人馬某某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證據(jù)不足。1、梁某某的證言與從被告人處查獲的毒品沒有關聯(lián)性。2、被告人馬某某本人吸毒,不排除被查獲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3、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被告人馬某某販賣毒品的罪名不能成立。二、在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查獲的毒品是被告人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毒品犯罪,應認定本案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三、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有如下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是初犯,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所持有的毒品含量不高,有大量摻假成分,且尚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危害后果。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5月上旬、中旬各一天下午16時左右,被告人馬某某接到購毒人員梁某某(綽號“黑鬼”)購買毒品的電話后,到肇慶市端州區(qū)百花園某某園門口的“某某手機維修中心”分別販賣了100元分量的毒品冰毒(化學名甲基苯丙胺)給梁某某。

2014年7月16日22時許,公安民警在肇慶市端州區(qū)某某路某某小區(qū)門口將被告人馬某某抓獲,并當場從被告人身上繳獲二大包和二十小包白色晶體狀可疑物品,經(jīng)司法鑒定,繳獲的可疑物品共凈重61.6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犯罪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來源及立案情況。

2、購毒人員梁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nèi)容,我從2014年5月份開始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是向一個花名叫馬仔的男子購買的。我共向馬仔購買過兩次冰毒,每次100元的分量。第一次是約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時許,我打電話給馬仔,說明要向他購買價值100元分量的冰毒,馬仔答應后就獨自一人來到我在端州區(qū)某某園門口經(jīng)營的某某手機維修店處,當場和我交易100元分量的冰毒,第二次的時間是過了一個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16時許,我以同樣的方式在同一地點向馬仔又購買了100元分量的冰毒。兩次購買的冰毒已被我分5次吸食完了。因為馬仔曾經(jīng)和我說過他有冰毒賣,有需要可以找他購買。

經(jīng)其辨認,被告人馬某某就是販賣冰毒給自己的馬仔。

3、證人何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nèi)容:2014年7月16日20時40分,一個花名叫馬仔的男子,來到端州區(qū)某某路我開的麻將檔坐,一會公安人員過來檢查叫大家配合,公安人員在馬仔身上搜出東西并當場問馬仔是什么東西,馬仔回答是冰毒,有五十克。

經(jīng)其辨認,被告人馬某某就是被公安人員搜出冰毒的馬仔。

4、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物證照片,證實抓獲被告人馬某某時,在其身上繳獲白色晶體二十二包,其中二十包用小型塑料封口袋包裝、二包用大型塑料封口袋包裝(其中一包裝有少量)。被告人馬某某對上述物證照片進行辨認后確認,照片中的全部冰毒就是在其身上搜查出來的。

5、毒品檢驗鑒定報告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在被告人馬某某身上繳獲的二十二包白色晶體共凈重61.6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該鑒定結(jié)論在鑒定后及時送達被告人馬某某。

6、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被告人馬某某對端州區(qū)某某園門口某某手機維修中心的照片進行辨認,確認上述地點就是其販賣冰毒給黑鬼的地點。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涉案現(xiàn)場的具體地址及相關信息。

8、抓獲經(jīng)過及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的歸案過程及身份信息。被告人馬某某系被動歸案,無自首情節(jié)。

9、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馬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09年10月30日被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處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行政處罰。

10、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馬某某、購毒人員梁某某歸案后,經(jīng)對其尿液用冰毒快速檢測試劑檢驗均呈陽性;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以上述檢測報告等為依據(jù),對兩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11、入所健康檢查表,證實被告人馬某某2014年7月17日日被送往肇慶市端州區(qū)看守所時,其體表除有紋身外,無其他特征。被告人在庭審中亦表示在公安機關就是神智不清,沒有被毆打等刑訊逼供。

12、審訊視頻資料,證實公安機關在審訊被告人馬某某時,無違法違紀現(xiàn)象,被告人馬某某在審訊過程的供述內(nèi)容與其書面筆錄一致。其中2014年7月17日16:30分左右的審訊視頻中,被告人明確供述向梁某某販毒二次,并能清晰表述出電話號碼。

1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在偵查階段供述的主要內(nèi)容:公安機關抓獲我的時候,當場在我身上右褲袋里面搜出兩大包用塑料封口袋包裝的、共價值3000元、約50克重的冰毒,在我后褲袋里面搜獲二十小包用塑料封口袋包裝的、每一包重約0.5克,共價值600元、約10克重的冰毒。這些冰毒是從一個叫“靚仔雄”的男子那里拿來的,因為我和“靚仔雄”之前有約定,我拿毒品時先不用給錢,等我將毒品全部販賣之后再給錢,除了給“靚仔雄”的錢外,剩下的就是我賺的。

在我身上搜出的二大包重約50克的冰毒,是2017年7月16日晚9時許“靚仔雄”交給我,目的是由我負責將購買回來的毒品販賣出去,我還沒來得及賣出去就被公安抓獲了。二十小包共約10克的冰毒是我之前販賣后剩下的,也是準備用來販賣的,之前已經(jīng)被我分包好,每一包重約0.5克,我賣出去的價錢是100元一包,每一包我賺70元。

我強制戒毒出來后,從2014年2月份開始在“靚仔雄”那里拿貨,之前每一次“靚仔雄”都會給我約20到25克的冰毒販賣,每克冰毒60元,到現(xiàn)在我一共在他那拿了約十來次貨。每次拿到貨后我就回到出租屋將這些冰毒分成若干小包,一部分自己用來吸食,剩下的以每小包100元的價格賣給其他吸毒人員。每一次大約15天左右我都會全部販賣出去,即大約我一個月可以販賣約50克冰毒,賣完毒品后我付清錢給“靚仔雄”后,他又會繼續(xù)給毒品我販賣。至于我販賣毒品賺了多少錢我沒有統(tǒng)計過,都被我用光了,這次的毒品是“靚仔雄”給我最多的一次。

我將冰毒賣給了一個叫“黑鬼”的人,另外還有一些吸毒的人現(xiàn)在我記不起來了。他們都是打我電話聯(lián)系購買冰毒的,就在我租屋的樓下,他們打電話給我我就下樓送冰毒給他們,是一小包一小包這樣賣給他們的。

我總共販賣過兩次冰毒給“黑鬼”,第一次約在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時許,“黑鬼”打電話給我要向我購買價值100元分量的冰毒給他,我答應后就獨自一人送價值100元分量的冰毒和“黑鬼”當場在端州區(qū)某某園門口、“黑鬼”經(jīng)營的手機維修店處交易的。第二次是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時許,“黑鬼”又打電話要向我要100元分量的冰毒,我答應后,又獨自一人和“黑鬼”在某某園門口“黑鬼”經(jīng)營的手機維修店處當場交易價值100元分量的冰毒。“黑鬼”知道我有冰毒販賣是因為我曾經(jīng)和他說過,所以他會向我購買。我知道販毒是違法犯罪的,但我想賺錢。

經(jīng)被告人馬某某辨認,購毒人員梁某某就是向其購買毒品冰毒的“黑鬼”。

庭審中被告人辯解稱:沒有向梁某某販賣過毒品,在被抓當日晚7、8點有吸食過毒品,公安機關的第一次筆錄沒有看過,第二次筆錄因為吸食毒品,神智不清時做的,自己每天要吸食幾次毒品,吸食毒品后一整天都神智不清。被強制戒毒出來后,兩年沒有工作,平時生活及吸毒的花費都是向女朋友拿錢。在其身上繳獲的毒品是準備用來自己吸食的,要求對在其身上繳獲的毒品進行純度鑒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馬某某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販賣毒品給梁某某的事實,有梁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繳獲的毒品、毒品檢驗鑒定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馬某某本人亦有供詞、辨認筆錄在案佐證,其有罪供述穩(wěn)定,與查證情況吻合,足以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且其在公安機關亦供述查獲的毒品除部分自己吸食外,主要用于販賣營利以維持生活所需,結(jié)合被告人供述自己二年無工作,需要每日吸食毒品生活狀態(tài),其行為屬于以販養(yǎng)吸,應當將被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作為犯罪數(shù)量。因此,被告人稱沒有販賣毒品行為,查獲的毒品應為非法持有的辯解,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販賣毒品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均沒有法律根據(jù),不予支持。

2、被告人馬某某對偵查機關關于其犯罪行為供述的筆錄,每頁都有簽名,并簽名摁指印以確認看過筆錄內(nèi)容,與其所說相符。第二份訊問筆錄,距離其所說的吸毒時間已經(jīng)過了十八、九個小時,審訊錄像亦顯示,其確認販毒兩次,能回答訊問并清晰說出電話號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因此,被告人稱沒有看過筆錄、審訊時神智不清、要求對查獲的毒品作純度鑒定的辯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持有毒品含量不高,有大量摻假成分,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3、偵查機關在被告人2014年7月16日22時歸案后及時進行訊問、進行尿檢等取證工作,程序合法。偵查機關的詢問/訊問筆錄顯示,對被告人馬某某的幾次審訊時間分別是:2014年7月16日23時18分至2014年7月17日1時28分、2014年7月17日5時12分至2014年7月17日5時33分、2017年7月17日16時07分至2014年7月17日16時41分;尿檢時間是2014年7月17日2時15分,對購毒人員及涉案現(xiàn)場的辨認筆錄是在2014年7月17日6時30分-6時50分,各階段之間都有合理的時間保證被告人的休息。被告人馬某某對其二次販賣毒品行為的供述在購毒人員梁某某證言之前,其供述與購毒人員梁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疲勞訊問、證人梁某某的證言是孤證,其未出庭作證,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辯護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在被告人與購毒人員雙方都確認是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后進行販賣、購買毒品行為,且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有販賣毒品行為,通話記錄的缺失不影響對被告人販賣毒品罪的認定,辯護人以此得出梁某某證言屬于虛假供述的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4、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初犯,繳獲的毒品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后果,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確有理據(jù),予以采納。

被告人販賣甲基苯丙胺超過五十克,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7月15日止。財產(chǎn)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素娟

審 判 員  李粉粉

人民陪審員  鄭鳳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梁少蘭

 

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刑法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quán):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