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與溫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01閱讀量:(1528)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梅縣法民一初字第4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文源,系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鄒秀虹,系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某,男,漢族。

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縣區(qū)城東鎮(zhèn)某某某某路98號首層。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某某路559號某某保險大廈首層。

負責人吳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20層。

負責人郭某某。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溫某、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偉梅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鄒秀虹、被告溫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4年8月29日,司機余某某駕駛原告之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梅縣區(qū)城東鎮(zhèn)沿S224線往梅縣區(qū)某某村方向行駛,在行駛至梅縣某某村鎮(zhèn)某某路地段時,不慎與相對方向由被告溫某駕駛的粵MK2182號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司機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并造成某某道環(huán)境建設集團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和設備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梅公交認字(2014)第B001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余某某、溫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某某道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責任。據(jù)調查核實肇事車輛粵MK2182號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分別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1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等,本次交通事故處于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該事故造成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8815元,包括:粵MK3427號貨車修理費33460元、粵MK3427號貨車拖吊施救費3800元、粵MK3427號車損價格評估費1555元。以上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2000元給原告,超出部分損失由粵MK3427號貨車和粵MK2182號貨車雙方當事人按各負50%的方式分擔責任,作為粵MK2182號貨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人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38815元-2000元)×50%=18407.5元。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407.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在承保的粵MK2182號貨車交強險的賠付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承保的粵MK2182號貨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8407.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溫某辯稱,一、其對原告的各項損失無異議;二、其非本案的賠償義務主體,也非適格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系履行職務行為;三、其駕駛的粵MK2182號貨車已經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辯稱,一、其對交通事故事實及原告的損失無異議;二、粵MK2182號貨車已經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辯稱,一、事故車輛僅在其處購買交強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請法院依法核實原告及被保險人提供的車輛有效行駛證及駕駛證,由于標的車是運營車,請?zhí)峁┸囕v運輸營運證,駕駛員貨運從業(yè)資格證,駕駛員當年體檢回執(zhí),若相關證件過期,其不負保險賠償責任,并核實事故車輛的車架號是否是其承保車輛,否則不予賠付。二、對原告的損失,其同意在交強險2000元范圍內承擔,請法院依法審核。三、訴訟費其不承擔。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辯稱,一、其承保標的車粵MK2182號機動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二、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出險標的車粵MK2182號車是否是其承保的車架號為L102XU6D79P13855的車輛;三、請求法院依法核實標的車粵MK2182號車所有人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有無道路運輸許可證以及司機溫某有無道路運輸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四、車損價格評估費、訴訟費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也不是加害人,不應由保險人承擔這兩項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13時0分許,余某某駕駛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由梅縣區(qū)城東鎮(zhèn)沿S224線往梅縣區(qū)某某村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梅縣區(qū)某某村鎮(zhèn)某某路段時,與從某某村鎮(zhèn)往城東鎮(zhèn)方向行駛由被告溫某駕駛的粵MK2182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余某某和被告溫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并造成某某道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和設備損壞的交通事故。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梅公交認字(2014)第B001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余某某、溫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方某某道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責任。

經查,粵MK2182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溫某是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是履行職務,該車分別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2月18日24時止;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1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2月18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

本案事故車輛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系原告黃某某。事故發(fā)生后,黃某某委托廣州市某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因事故造成的車損進行鑒定,該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穗華價估(梅)(2014)850號《關于粵MK3427楚風牌HQG3310GD3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維修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粵MK3427楚風牌HQG3310GD3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維修費用總價為33460元,原告先修理后支付費用。另外原告支付了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受損評估費(鑒證服務費)1555元及拖吊施救費3800元。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梅公交認字(2014)第B001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廣州市某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穗華價估(梅)(2014)850號《關于粵MK3427楚風牌HQG3310GD3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維修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粵MK3427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評估費發(fā)票和拖吊費發(fā)票、維修費發(fā)票、溫某從業(yè)資格證、溫某駕駛證、粵MK2182號車的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粵MK2182號車的交強險保險單及商業(yè)險保險單、原告的身份證、粵MK3427號車的行駛證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的財產遭受侵害,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對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梅公交認字(2014)第B001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損失依法核定如下:1、維修費33460元,是具有訴訟類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認定的,且原告為此實際支付了該筆維修費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2、鑒證服務費1555元,是確定原告車損必然要支出的費用,原告為此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且有發(fā)票證明,本院予以確認;3、拖吊施救費3800元,屬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必然要支出的費用,且有發(fā)票證明,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合計38815元。

關于責任承擔。因粵MK2182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的各項損失38815元應先由粵MK2182號貨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即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2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則應按事故責任由粵MK2182號貨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人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余某某、溫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粵MK2182號貨車所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150萬元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38815元-2000元)×50%=18407.5元。

被告梅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抗辯與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粵MK2182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粵MK2182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限額150萬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840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按規(guī)定減半收取15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不予退還,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部分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偉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葉 曉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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