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01閱讀量:(1729)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86號

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計星路。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家海、萬鶴敏,均為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萬鶴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5月15日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原告某某公司為被告某某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經(jīng)被告某某公司確認,其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共拖欠原告某某公司運費641730元。2014年1月2日被告某某公司通過現(xiàn)金支付100000元及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100000元后,尚欠余款441730元。2014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抵押協(xié)議,約定被告某某公司以其牽引頭車輛(車牌貴B19663、掛車牌貴B0027)用作余款抵押并抵押車輛,該車已交由原告某某公司保管,并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務必付清尚欠余款。另原、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簽訂批次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該批次合同產(chǎn)生的14750元運費被告某某公司尚未支付。被告某某公司將貴B19663(貴B0027掛)號車抵押給原告某某公司方產(chǎn)生的由原告某某公司代支付的保管費300元/月,截至起訴前已產(chǎn)生保管費用2100元,以及造成原告某某公司其他損失,共計1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以上的支付義務依約定的清償期已屆滿,被告某某公司仍未履行清償義務,原告某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某某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一、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清償運輸款441730元以及滯納金39755.7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4年7月30日,并按日0.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共481485.7元。二、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清償運輸款14750元以及滯納金1180元(自2014年1月11日起暫計算至2014年7月30日,并按日0.4‰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共15930元。三、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某某公司損失10000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不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一、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原告某某公司承運六盤水市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甲醇產(chǎn)品,具體貨物的托運內(nèi)容,以出貨時被告某某公司發(fā)出的派車單為準,原告某某公司必須在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合理的運輸時效內(nèi)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二、原告某某公司應于每月的25日前將運輸票據(jù)交到甲方,來不及交付的應以電子版形式將票據(jù)傳遞給被告某某公司。每月10日至15日為付款日,若被告某某公司不能在當月付款日起計15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上個月的運費,原告某某公司將從當月付款日起第16天起收取日滯納金,按應收運費總額的0.5‰每日計收。2014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抵押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為:一、被告某某公司共拖欠原告某某公司運費641730元,扣減原告某某公司實收到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運費及匯票產(chǎn)生的利息198200元,尚欠441730元。二、余款由被告某某公司以貴B19663(貴B0027)號車抵押給原告某某公司直至被告某某公司付清余款為止,被告某某公司須于2014年1月30日付清尚欠余款。三、若被告某某公司未能履行本協(xié)議,原告某某公司有權(quán)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按雙方于2012年5月15日簽署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按日利率0.5‰還本付息及賠償造成原告某某公司的整體損失。原告某某公司取得行駛證為復印件并加蓋被告某某公司的印章,行駛證顯示車牌號為貴B19663(貴B0027掛),被告某某公司抵押給原告某某公司的車輛也為貴B19663(貴B0027掛)號車,但該車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某某公司主張該車自2014年1月2日起至今一直在茂名市茂南春輝停車場保管。

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批次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一、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其7日內(nèi)有效,原告某某公司提供湘DA0500號車于2014年1月10日承運被告某某公司的35噸甲醇。二、運費按約定的運價和實裝數(shù)量結(jié)算,被告某某公司應無條件配合原告某某公司在完成該批次運輸任務后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賬工作,并在完成對賬后5個工作日內(nèi)全額支付運費給原告某某公司。若被告某某公司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原告某某公司將按應收運輸款總額的0.4‰每日計收滯納金。原告某某公司主張其已完成了被告某某公司委托的承運任務,提供了原告某某公司派車單為證。

原告某某公司提供了茂名市茂南春輝停車場出具的收據(jù)費用報銷單,并據(jù)此請求被告某某公司將貴B19663(貴B0027掛)號車抵押給原告某某公司產(chǎn)生的從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7月止的停車費共2100元。原告某某公司訴請其前往被告某某公司所在地協(xié)商解決糾紛所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7900元,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抵押協(xié)議、委托授權(quán)書、彭華鋒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批次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收據(jù)、費用報銷單、轉(zhuǎn)賬憑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抵押協(xié)議、批次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生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某某公司完成了雙方于2012年5月15日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后,被告某某公司尚欠原告某某公司運費441730元至今未付,有抵押協(xié)議為證,欠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雙方約定被告某某公司付清余款期限為2014年1月30日,逾期不付款的,按運費總額的0.5‰每日計收滯納金,被告某某公司不按約定付清運費即違約,雙方約定的滯納金實際為違約金,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某某公司訴請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運輸款44173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日0.5‰從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014年1月2日被告某某公司將貴B19663(貴B0027掛)號車抵押給原告某某公司時約定若被告某某公司不能按時付款,造成原告某某公司的整體損失一并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某某公司主張的停車費2100元有收據(jù)、費用報銷單、轉(zhuǎn)賬記錄為憑,這是原告某某公司為保管該車輛實際支出的費用,故原告某某公司訴請停車費損失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為處理本案糾紛所產(chǎn)生的交通費、食宿費7900元,但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其此項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簽訂的批次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原告某某公司承運35噸甲醇,原告某某公司提供了派車單,但派車單為其單方憑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完成該批次運輸任務后3個工作日完成對賬工作,原告某某公司沒有提供收貨方的簽收憑證或者雙方的對賬結(jié)算結(jié)果證明其已完成該批次運輸任務,舉證不能后果自行承擔,故其訴請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該批次的運輸款14750元及違約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運輸款44173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日0.5‰從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停車費損失2100元。

三、駁回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74元、訴前保全費3020元,合計11894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95元,由被告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1299元。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限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原告茂名市六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玲

代理審判員  車燕茹

人民陪審員  黃 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周晉鋒

合同糾紛  合同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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