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未婚同居關系鬧僵,男方上法庭討彩禮能否成功?
發(fā)表于:2015-04-14閱讀量:(296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故男方符合以上的情形即可討回彩禮
但是,第(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具有例外的情況,如果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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