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性人是否可以結婚?

發(fā)表于:2015-03-12閱讀量:(16246)

19歲高三女生,馬上要參加高考了,因遲遲沒來例假最近上醫(yī)院檢查,才發(fā)現自己竟然是個“兩性人”。是他?還是她?對于與眾不同之處,他們羞于啟齒,自卑、茫然是他們必經的過程。專家建議,家人應該多關注孩子尤其是青春期時期的變化;對于“兩性人”,還需要社會大眾更多的了解和認識。那么,兩性人是否可以結婚呢?下面就由小編帶您來詳細了解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

一、什么是兩性人?

兩性人即是兩性畸形,即體內同時具有睪丸與卵巢這兩種區(qū)分男女的雙重性腺。在民間俗稱“陰陽人”,是指一個人的外生殖器官、性腺及副性征互相矛盾。

1.真兩性畸形

外陰部表現同時存在男性及女性的生殖器官,在陰唇部能捫及睪丸,有月經來潮者不難確診。在與假兩性畸形鑒別困難時可行性腺活檢,真兩性畸形性腺具有兩種性腺組織。

2.假兩性畸形

(1)男性假兩性畸形 性染色體為XY,有睪丸,必定具備女性內或外生殖器如盲端陰道、輸卵管或子宮等,雄激素分泌正常。

(2)女性假兩性畸形 性染色體為XX,陰蒂明顯增大,陰唇后聯合過長,會陰增寬,身材偏矮及其他男性體征。內分泌檢查可見尿-17酮類固醇與孕三醇含量增高,血漿睪丸酮也明顯增高,即可確診。

二、婚姻法關于結婚條件的規(guī)定有什么?

(一)必須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guī)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

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guī)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fā)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huán)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yè)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二)禁止結婚的條件

1、禁止重婚。

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fā)病期間);(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三、兩性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兩性人介于男性與女性之間,俗稱“陰陽人”,婚姻法中對于結婚對象之間的性別要求是男女之間,嚴格來說兩性人在未治愈之前是無法判定其是男性或者女性。然而,兩性畸形并不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之列。根據醫(yī)學解釋和目前的醫(yī)療水平,兩性畸形是可以治愈的。所以兩性人在治愈后還是可以結婚的。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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