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欠條和借條的訴訟時效有何區(qū)別?
發(fā)表于:2013-04-10閱讀量:(3861)
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憑證,借條是出借款項而形成的債權憑證,欠條多為出售貨物而形成的債權憑證,兩者在作為債權憑證的效力上是沒有區(qū)別,但在訴訟時效計算的起算點上卻有不同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如何確定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對于訴訟時效的計算顯得尤為重要。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權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確定,因為未按約定時間還款就等于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約定還款期限界滿之次日,對此應無爭執(zhí)。此種情況下,借條和欠條是沒有區(qū)別的,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計算為兩年。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如何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就是說如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呢?筆者試作如下分析: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第一次要款被拒絕就應當視當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其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次日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筆者認為,所謂“欠”,一般情況下是基于債務人出具欠據(jù)前,雙方已有經(jīng)濟往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或經(jīng)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債權人款項,因為存在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拒絕給付的情況,從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據(jù),此時,債權人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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