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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租賃合同第一條明確約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且約定非常明確“次年房租乙方必須在本合同期限內提前三個月繳清,也就是在每年的四月一日以前繳清次年房租”,且用了“必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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