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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本處申請結婚登記,因欠缺下列□中劃√的要件,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公司以在公告欄內張貼公告的形式通知召開股東會,能否視為有效通知?之后召開的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分析:
何某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自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以其修建的養(yǎng)豬場不是違法建筑和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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