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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 發(fā)布部門: 國務院

  2. 發(fā)布文號: 國務院令第633號

  3. 分類導航: 行政法規(guī)

  4. 所屬類別: 著作權法規(guī)

  5. 發(fā)布日期: 2013-01-30

  6. 關鍵字: 著作權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chǎn)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chuàng)作。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xù)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xiàn)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xiàn)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xiàn)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chǎn)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xiàn)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jù)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四)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chǎn)生。

第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nèi)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nèi)出版。

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guī)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