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jù)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shù)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