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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 發(fā)布文號: 主席令第55號

  3. 分類導航: 法律

  4. 所屬類別: 刑事訴訟法

  5. 發(fā)布日期: 2012-03-14

  6. 關鍵字: 刑事訴訟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